关于表彰北京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的
通 知
各区县工商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决定,共同表彰北京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条件
(一)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近两年内(2006、2007年度)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数量和比例在本地区名列前茅。
(二)自觉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拖欠工资、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无重大工伤事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尊重员工民主权利,支持员工组建工会,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企业在纳税、产品质量等其它方面没有重大问题。
二、工作要求与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各级评选机构不得给企业增加负担,各类参选企业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资格并通报批评。具体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评选活动以各区县推荐为主,各区县由工商联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同参与,成立相关评审机构,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县就业先进会员企业的评选工作。
(二)公示。各区县评审机构根据评选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2—3家表彰候选企业,有条件的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公示一周。
(三)申报。公示通过后,各区县评审机构填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2008年1月25日前报送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三份)。
(四)审定。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的评选工作由市工商联、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负责推荐、公示,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北京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光彩事业办公室。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并将联系人于2008年1月7日前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北京市工商联光彩事业办公室
地 址:崇文区白桥大街22号 邮 编:100062
联系电话:67124917 传 真:67124917
E_mail :zkd1024@sohu.com 联系 人:张克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地 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 邮 编:100050
联系电话:63167973 传 真:83172974
E_mail :caiyj@bjld.gov.cn 联系 人:蔡永健
北京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
地 址:东城区台基厂3条3号 邮 编:100005
联系电话:65592722 传 真:65242458
E_mail :zyj@bjzgh.org 联 系 人:赵英江
附:北京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推荐表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点击下载附件:北京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推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