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以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二、条件
(一)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名称须冠以一级社团的名称;
(三)名称所反映的业务范围须包含在一级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
(四)不予已登记的法人社团的成员、业务范围重复、交叉;
(五)不得具有经营性质。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二)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程序、期限
(一)提出增设登记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颁发同意批准设立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