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条件
(一)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三)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四)收缴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五)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程序、期限
(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颁发同意批准注销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