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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

来源: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8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

(四)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

(六)单位会员备案表

(七)个人会员备案表

(八)章程(一式三份)

(九)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注: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除章程外各报一份。

四、程序、期限

(一)提出成立登记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