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同时,也会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非公企业及非公企业家的地位、权益和待遇将再次得到法律的公正确认、保障和对待,从而进一步激发非公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非公企业家更加会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思维,自我规范,守法经营,防控风险。努力打造遵纪守法的企业,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是摆在非公企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依法治企的法治思维
保福集团成立至今已逾二十载,纵观集团发展壮大过程中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特色,首当其冲的便是企业在人员构成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最初的创始人,还是企业的管理层,究其学习及工作背景,多数为人大等高等院校的硕士、博士、教授、专家,有的就是法学出身,而其学者固有的身份特性,也无疑积淀了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经营管理实践当中,注重学习、研究、贯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并依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思维。日积月累,这种理性思维也逐渐形成了本企业始终坚守的经营管理理念之一,即一切经济活动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坚决依法办事、遵法守法普法,以法律为框架,以诚信为准则。本企业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均积极主动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政策,严格遵纪守法,有效运用法律约束经济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治企,并日渐成效。
二、宣传普及法制
集团董事长周明德先生,不仅带头学习、研究法律,其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特邀监督员,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执法、司法监督工作当中,利用具体实践工作有效地践行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在周总的带动下,本企业高度重视并坚持开展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近一年内,不仅邀请法律专家、律师进行《物权法》及《合同法》等与业务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还邀请华为公司基本法的制定者之一彭剑锋教授进行企业制度化建设培训,并聘用其华夏基石咨询团队为本企业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出专业的管理意见和报告,以期将国家法律政策与本企业具体实际情况相融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本企业在日常经济交往当中,坚持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多次取得了《税源建设先进单位》、《工程金质奖》、《低碳节能优秀企业》等企业合法经营方面的奖励,并积极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多次开展慈善捐赠,各种公益事业捐款2000余万元,公益投资数亿元,多次受到政府、公益机构等各方面的感谢与好评。
在企业管理方面,吸纳了社会2000余人就业,并且,以人为本,宽松有爱,充分保障员工的各项权利与利益,严格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纠纷,对外主要为经济合同领域,对内主要是劳动争议,本企业坚持首先在公平、平等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并充分尊重相对方的意愿表达,以期能够互惠互利,有效处理争议;协商不成,本企业坚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本企业近年来的涉诉案件,不存在因故意的侵权行为或拒绝承担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而引致的纠纷。
五、加强非公企业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企业方面
一方面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提高法律理论知识,一方面开展内部各项目、各岗位员工的交流互动,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探讨,疏通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办法和途径,进而互帮互助,教学相长。
同时,企业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借鉴国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理念,进行企业内部的“依法治企”,即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以成文的规定来对员工的管理及业务人员的对外经济活动提供合法、有效的指引。
(二)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方面
在软法实施方面,各行政、司法部门对非公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制约是必须要坚持的手段,企业也定会自觉遵守其规则。然而,鉴于非公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定性,其经营自主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对非公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府机关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干预。因此,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欲合理调整政府治理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则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律手段,而应当与时俱进,通过政策制定、行政指导、司法规制等软法的方式,来规范非公企业的合法运作。
在政策制定方面,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各种指导性的规则、指南指令、规程法则等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产业规划的一些方式来引导非公企业配合政府工作。同时激励性政策的制定可以引导非公企业按政府设定的目标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而达成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指导方面,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非公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通过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诸如利益的诱导、道德的引导、信息的及时传达等方式,引导企业做出有利于行政目的实现的行为,或者督促企业制定自律规则等方式实施治理。
司法审查机制无疑是限制行政权力滥用的终极防线。软法赋予了立法及行政机构一定的自主权,而对政府软法下的行为的监督制约,不能通过类似于硬法下的行政诉讼或复议等审查方式来判断其合法性,因此,对软法治理进行司法审查时,则需要通过核查是否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等方面来判断。如有侵害,则必须予以撤销;如有违反,则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由此,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软法的实施,发挥其配合硬法共同对非公企业进行高效管理的作用。
除了软法治理之外,立法、执法及司法机关在加强对非公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方面,还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和创新:
首先,立法机关应结合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各个经济主体的实际诉求,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以便执法、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经济主体能够更好地在新的法律指引下进行合法有效的经济活动。
其次,执法机关应严格、高效、合法执法,各执法机构应形成联动机制,统一协调,合理分工,避免出现无人执法或交叉执法的尴尬,且在合法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便民原则为工作要求。
再次,司法机关,应严格坚守其公平公正的裁决者地位,依法裁决,合理裁量,并提高办案效率。
(三)工商联和商会法律工作
一是建立联系平台。与会员企业建立联系渠道,对会员企业登记造册,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效率、效果、走访企业等情况进行登记,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定期走访企业。每半年走访企业一次,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三是与非公企业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包括开通服务非公企业热线电话与服务非公企业专门邮箱,便于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是开展送法进企。针对会员企业不同需求开展特色宣讲和组织参观,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重点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及警示教育等服务,提高服务能力。
五是开展回访。对企业进行回访,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发展,是否有勒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