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简介
2007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与中关村科技企业家协会(原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共同推出“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开启“商事纠纷商人解”之先河,郑福双、韦强等4位企业家成为由海淀法院聘任的首批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参与商事案件的调解。
依靠企业家组成的强大调解团队,在以法律为依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特点,最妥善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并帮助企业解决管理问题,从而达到通过调解服务企业发展的目的。这既是一项开创性的司法制度建设,也是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创新典范,更是从根源上帮助企业解决管理瓶颈的有效尝试。在此基础上,2010年8月,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
截至2013年8月,调解中心共有企业家特邀调解员24位,其中89%为中关村知名企业家,所在行业领域涉及软件、环保、先进制造等。“充分发挥企业家力量,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模式、多种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平复社会矛盾”成为中心的工作宗旨,“广泛传播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推动作用”是中心的工作理念。
实践证明,由熟悉商业规则和市场经验的企业家参与解决日趋复杂的商事纠纷模式是符合市场准则的,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中心也因此获得很好的社会口碑。截至2013年12月,总体调解成功率达到86%,涉案标的近4亿元。
社会组织参与商事调解,用企业家的经验化解社会矛盾是对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形式的创新,正对促进地区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正向作用。
二、项目背景
商事调解是一种品质优越、成本低廉,体现自主意愿,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资源;是一种兼具多种功能,已被实践证明是受市场欢迎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这种优质的法律资源和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其应用价值已不完全限于法律本身,同时兼具道德功能与经济功能。
一起纠纷的圆满解决,除法律的正确使用外,还伴随着当事人道德感悟和精神境界的提升,这必然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可见商事调解不只是一种法律工具,更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道德大厦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充分彰显出一个地区与国家的软实力。
三、经典案例
调解的目的是大家受益
【调解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调解员】
姜鹏明——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中关村科技企业家协会会长、北京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韦强——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初,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姜鹏明、韦强参与了海淀法院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2004年,国内四家知名的影视公司联合拍摄完成了贺岁大片《天下无贼》,影片一经公映即成为经典大片。这四家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将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北京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享有。
而被告则是北京的数十家网吧(数十家网吧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某影视公司,遍及北京6个法院多达200余部次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实际的索赔对象就是该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前提下,被告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已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在网吧局域网上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
【调解过程】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庭组成合议庭,并邀请了商事特邀调解员、海淀法院人民陪审员姜鹏明和韦强担任合议庭成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完备,焦点似乎就在于赔偿数额——重罚以遏制侵权,轻判有纵容之嫌。但姜鹏明和韦强并不认为这是事件的本质,他们利用其从事商业经营多年的经验从双方的盈利模式、“网吧”存在的价值、“网吧”播放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行为的性质、向“网吧”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的服务商的行为性质、“网吧”的获利模式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希望侵权和授权一并解决,并提出通过个案推动行业规范、推动影视作品播放授权模式的完善。最终,陪审员为双方的纠纷找出了一条“双赢”的路线,侵权和授权一并解决,原告主动撤诉(并且带动70多起案件撤诉),双方握手言和,开辟了影视传播的新天地。
【调解员解读案件调解核心】
本案是一起影视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本质上是商业模式不当带来的经济利益失衡。表面上看,被告将原告的影视作品无偿使用于商业目的,侵害了原告而著作权:而深层的原因是,这些影视作品,即使是多年的老作品,仍然有社会需求,有艺术价值,尤其是对于网吧中的人群,因为从社会安定的角度而言,网吧人群看健康的影视作品并非不良的选择。而影视公司并没有设计出给予网吧合法授权使用著作权的商业模式,在为影视作品高额投资苦恼而同时,却没有意识到向数量巨大的网吧发放转播许可,是能够获得稳定持续的商业利益的途经。而这种利益机制即可以保持著作权的尊严(面子),又会使商业利益远远超过千辛万苦诉讼赢得的一次性侵权赔偿。况且,只要有社会需求存在,总会有人找到供给的出路。不要说70个诉讼,就是上千个诉讼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被告旗下有尽近千个加盟网吧,对于内容供应商来说,这是宝贵的渠道资源。况且,获得合法授权的“批发商”,不但减少了原告的管理成本,而且其“增值”贡献在于用技术手段使得影视在网络上可以连续清晰地播放,改善了产品的“质量”。
立法的与时俱进自不在话下,而司法的“创新”则可以大胆提及。司法的“刚性”体现在对立法原意的忠实,而达到立法目标则可以有创造性。本案的审理可能有三个结果三种效果:
一是判决侵权赔偿,但原被告双方的博弈并不会结束。无论每部赔偿是五千元还是一万元,双方在经济上都是输家,这类官司也将不断出现,而执行也将是十分困难的,尽管这种判决在司法上会是无可挑剔的;
二是调解成功下了裁定书。但双方只是权衡了本案判决的利弊而接受的。下边还有70个待审的诉讼;
三是不但一案和解,更带动70多起案件撤诉,而且为这个行业的合法、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因此也是合情的(中国人对“面子”很看重),增强了履约的自觉性。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获得的,已经不限于法律的公正,而且是和谐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上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由此可见,司法创新也是可行的。建立和谐社会才是法制的最终目的。我们无论走多远,也不要忘记是为什么而出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