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开发区广大员工开拓创新,勇攀高峰,为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在开发区设立“博大贡献奖”。
第二条 “博大贡献奖”是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授予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荣誉奖项。“博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在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主要成就和贡献应是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改革开放,具有求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研开发中,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成效。
(二)在高新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获得或运用发明专利、开发新产品方面,替代进口产品或填补国内空白方面成效显著。
(五)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创办或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在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七)掌握过硬的的劳动技能,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方法,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评选工作组织:
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成立博大贡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协调、制定《博大贡献奖评审细则》,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博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提名推荐。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评选标准,采取推荐与自荐的方式报名,由各企事业单位确定参评人选,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博大贡献奖”评选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评选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依据评审的基本条件和评审细则确定的相关标准,对候选人的报审材料进行评议,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四)公示监督。通过开发区政府网站、报刊等有关媒体公布入选人员情况,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办公室对署名意见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核批准。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审核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批准决定“博大贡献奖”获得者人选。
第八条 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表彰入选人员,颁发开发区“博大贡献奖”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 8月 20日起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暂行)》(京技管[2002]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