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有关资金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资格等级给予补贴:
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 300 |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600 |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1000 |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2000 |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3000 |
第七条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京技管〔2009〕45号)同时废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于每季度次月向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上一季度培训补贴。
第三条 用人单位出资对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派遣到不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见表1)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的花名册;(见表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单位为申请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七)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九)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培训机构开具的用人单位职工培训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十二)招用劳务派遣员工的,需再提交劳务派遣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补贴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初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准和经费拨付的申请工作,经费拨付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对于2012年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申请补贴的,按照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京技管〔2009〕45号)执行。
表1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
单位名称 |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注册号 | 成立时间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职业资格等级 | 初级 (五级) | 中级 (四级) | 高级 (三级) | 技师 (二级) | 高级技师(一级) | ||||||
参加培训人数(人) | |||||||||||
实际取证人数(人) | |||||||||||
补贴标准(元/人) |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合计(元) | |||||||||||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拨付你单位( 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人民币 元。
经办人: 复核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 |||||||||||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 局长: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此表一式两份,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各一份。
表2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从事职业 或岗位 | 培训职业 (工种) | 培训等级 | 鉴定成绩 | 评审 成绩 |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 |
理论 | 实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