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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系列文件解读之适用于“低税率”的经营业务

来源: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大量的“补丁”性文件,以进一步实现“税负只减不增”的目的。正确地理解与运用政策,让企业正确纳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梳理可以适用“低税率”的经营业务如下:

业务一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不适用17%的税率,建筑、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11%或征收率3%,如: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业务二

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属于混合销售,安装部分不适用17%的税率,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3%。

业务三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不属于货物销售,不适用17%的税率,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

业务四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不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1%的税率,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

业务五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不适用11%的税率,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

业务六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不适用11%的税率,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

业务七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7%的税率,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11%或征收率3%。

业务八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适用12%房产税计缴税率,按房产原值减除20%-30%后的余额,按1.2%计缴房产税。

业务九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不适用6%的税率,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