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2.调解有哪些基本特征?
调解相对于和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非对抗性。调解以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为主要目标,是促成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合作的过程。调解采用非对抗化的协商性方式,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以及长远关系的维系与修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过程给当事人带来的情感、名誉、关系等方面的伤害。
(二)自愿性。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除法定前置性调解外,是否启动调解属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在调解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调解最终能否达成和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三)保密性。保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调解过程保密,即调解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局外人和公众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调解过程的保密不是针对当事人而言的,各方在调解中有权平等地获得有关纠纷处理的信息,调解人不得故意对一方当事人隐瞒信息,即使是在背靠背调解的情况下,也不得欺骗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二是调解信息保密,即所有调解主体包括调解人、当事人、其他调解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披露调解方面的信息,并不得为此出庭作证。
(四)程序的便利、高效与灵活性。调解在期间、形式、场所、实效等方面一般不受严格的程序约束,在举证和事实调查方面也非常灵活,解决纠纷过程耗时少,即使调解不成,也不会影响当事人寻找其他救济途径。
3.调解组织形式有哪几类?
调解组织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实行调解员个人负责制的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或由调解机构指定一名调解员,以调解员个人的名义(如首席调解员)进行调解,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二)以调解组织机构的名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调解组织的名义制作和签署,由该组织为其合法性承担责任。个案的调解员可以是一名或多名,也可以在调解中进行调换。
(三)集体调解。由多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有时可由各方当事人分别选择一名调解员,再公推一名主任或中立调解员进行协调、形成最终协议,并以集体名义承担责任。
(四)联合调解。相对于单一调解组织的独立调解而言,即多个调解组织共同协作对特定纠纷进行集体调解,具有多主体参与的特点。参与调解的并非单一组织,而是由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各行业多个组织。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纠纷的组织为主,其他各方予以协助,形成共同调解的工作合力。
4.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席式调解,即面对面调解。是指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调解人当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促进其直接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通常可采用圆桌会谈方式。其优点是当事人同时在场,可以保证调解过程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完全公开和公平的,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调解的疑虑,减少调解人的责任。
(二)交互见面式(穿梭外交史)调解,即背对背调解。调解人可以分别会见当事人,听取他们对纠纷和对方诉求及理由等意见,包括不满情绪的抒发、自身理由的陈述和解决方案等。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不直接见面,不易引起激烈的冲突,当事人在陈述时可以毫无顾忌,并有冷静思考的空间和机会,容易理性地考虑交易和妥协的问题。
(三)混合方式。在现代的调解中,为了更好地达到调解的效果,同时避免风险和错误,一般允许调解人根据具体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交替使用上述两种方式。在相对正规的调解程序开始时,采用面对面方式向当事人双方说明调解的目的和好处,介绍调解人及其工作方法、行为规范,并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调解出现困难或方案难以形成时,则中止会谈,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听取各方诉求、理由和底线,征求其对调解方案的意见,在接近一致时再恢复对席式,正式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
5.调解组织受理申请后,如何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组织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