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方不想抚养子女,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应该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应该包括不想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人格权中的基本权利。在婚姻中,妻子不生育的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也应兼顾丈夫想当父亲的愿望。那么,在双方就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该情形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了两种情形:一种说的是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另一种说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先是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判决离婚。从这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纠纷将成为新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