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婚姻法》对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婚姻条例》第21条和《婚姻诉讼条例》第20(1)条的规定,下列婚姻会认定为无效婚姻:
一、婚姻双方的血亲或姻亲关系在亲等限制以内,双方属于禁婚亲属
禁婚亲属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直系祖孙两辈及该两辈以内的所有亲属;旁系血亲包括己身对上及对下一辈的所有亲属;姻亲,包括上述直系血亲的配偶,己身配偶的直系祖孙两辈及该两辈以内血亲。这些亲属均在禁婚之列。
二、结婚时任何一方的年龄不足16岁
三、双方的结合不符合达成婚姻关系的某些法律规定
结婚手续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婚礼不是在指定教堂或婚姻注册处举行;婚礼不是由婚姻登记主任或者经授权的神职人员主持;结婚任何一方用假姓名结婚;结婚时没有取得婚姻登记主任发出的结婚证书;结婚没有履行其他法定手续而又没有事先取得香港行政长官特准。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婚姻一概无效。
四、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另有合法婚姻
在举行婚礼时,如果有任何一方已受合法婚姻约束,即任何一方为已婚,该婚姻当然无效。
五、结婚的双方不是异性
结婚双方若是同性,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