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遇到跟其他同类职工干同样的活,却拿的比别人工资少时,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张某于2003年5月调入广德县某公司。2006年,张某发觉自己和其他同类职工的浮动工资累计相差每月642元。逐向公司要求增加浮动工资,后被公司拒绝,张某越想越冤,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06年6月30日,仲裁裁决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向张某每月支付增加的工资642元。某公司不服,以张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定张某月增资标准为316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以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补偿其工资差额,并重新计算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月23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资纠纷案,张某同工同酬的诉请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某公司应当给予张某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遂判决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张某的月增资标准确定为642元,并给予其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