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流感下的北京中年》刷屏朋友圈,一个多小时才能读完文章,没有任何图片和噱头的白描,丝毫不影响该文章的阅读转发量和残酷现实带给人强大的冲击力。有人说,生活中不需要添油加醋地哭天抢地,平实残酷的现实足够令人窒息。文章更是引起了很多人的感慨,有人说再也不敢把感冒不当回事了,有人坚定信念一定要注射疫苗,有人反省一定要买保险,更多人讨论很多具体的生存“焦虑”:怎么叫救护车,怎么医保报销、怎么开死亡证明、民航关于携带骨灰的规定等等。
法律是一门实用的人文科学,作为一名法律人,总是职业性地寻找每件事情背后的法律关系,试图避免风险,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文章细数了岳父治疗前后很多事情,包括转院、救护车、殡仪费用、安乐死等问题,很多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询。
以下就聊一聊文中涉及到的几件事情:
一、诊疗过程中是否转院谁说了算
文中提到,一家人因为病情、床位等问题在转院问题上纠结再三,医生开具了“家属自愿转院”情况说明,作者质疑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需要明确的是,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医疗合同,双方行为都必然受法律约束,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也基本是对等的。首先,医生具有说明义务。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医方还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其次,医生具有转诊义务。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患者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患者转诊。应当注意的是,医院只有建议权,真正决定权在患者手里,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不自愿配合转院(签订同意书),医院是无法转院的,由此患者也应该承担不转院带来的相应后果。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和医生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正因为此,文章中作者也多次提到在很多情况不确定的情况下,听医生的,配合医院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遇到危急情况如何找急救车
很多人都觉得120和999隶属于医院,受医院管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
120和999是两套急救系统:120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局,999隶属于北京市红十字会,二者都承担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等服务。
根据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该《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几个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规可见,一旦发生紧急问题,靠谱的办法是赶紧拨打120。
三、太平间和医院关系
文中提到,作者一家问大夫病人死后怎么办?大夫说找太平间,走流程。于是他们找到了太平间“在医院一个独立小楼,没有任何标志,电梯只能到地下二层”“门锁紧闭,没有任何工作人员,门上写了联系人电话”电话说“不走医院账,不能微信支付,只能现金”。于是作者直接找到了殡仪馆,让殡仪馆来。
这些都让大家怀疑医生和太平间之间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
太平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资料显示,北京的医院太平间多是通过委托、承包等形式经营。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医院必须跟有资质的殡仪馆签订协议,比如市属的八宝山殡仪馆、东郊殡仪馆,还有区县的殡仪馆。同时规定了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如果认为太平间存在滥收费,刁难家属等情况,可以依照此条例向市民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维权。
四、死亡证明很难开吗
死亡证明是什么?有什么用?
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文中作者因为未通过太平间运遗体担心医院不开具死亡证明,进而不能正常火化。事实上,依照法律规定,开具死亡证明是医院的职责,实践中也是家属直接找主管医生开具即可,和太平间没有半点关系,所以大可不必担心因为遗体不走太平间而影响开具死亡证明。
五、关于安乐死
文章中作者看到了岳父后期身上插满管子,痛不欲生,于是思考如果今后自己也到这个程度一定要让亲人“拔管子”结束痛苦。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上长期争议的问题:“安乐死”。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六、航空公司提出严苛要求是否有依据
文章中,提到民航公司搭乘病人需要医院开具“适宜称作飞机证明,提前72小时申请,并在后排有座位的情况下提供12个座位,制氧设备只能用某规格等等”;后作者又询问携带骨灰盒事宜,答复“乘客可以携带骨灰盒,但是包装和乘客举止应当注意不引起其他乘客反感。”很多人对后者规定比较理解,但是质疑前者规定对病人要求过于苛刻,是航空公司等“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我们经常见到的“霸王条款”是餐厅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不允许自带酒水等等。
文章中涉及到航空公司提出的乘坐要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有待具体问题具体商榷。可以肯定的是,由于航空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航空公司是可以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对搭乘人做出一些具体乘坐要求,但是应当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航空公司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七、3600元的寿衣是否违法
文中,二姑凌晨三点在医院门口花了3600元买了一套寿衣,后来因为寿衣被血弄脏了,“不能穿带血的衣服走”,护工马上让人送货上门一套,价格1800元。
几十元的寿衣叫价几千元,寿衣暴利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一些从业者针对逝者家属的心理弱点,故意抬高价格,消费者来说往往匆匆忙忙或者碍于情势,不得不吃这一哑巴亏。很多人认为,这是店家“乘人之危”达成的强买强卖,依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笔者认为这种高价售卖寿衣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以撤销,但由于寿衣属于一次性用品,具体处理上的确存在难度。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权。依据2015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同时,给出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如果认为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可以电话投诉或举报。
八、别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文中提到,岳父当年借给当地“知名土豪”sb哥10万元,说好2周还结果2年未还,在病重急需用钱的时候却“回答很干脆:没钱”,作者还不忘谆谆教导大家“珍爱生命,远离土豪”。
1.没有借据如何把钱要回来。岳父和“当地土豪”之间的借款行为已经属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同,如果签有借据,完全可以据此找对方要钱,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并可以要求相应的利息。如果是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脑补还原场景:岳父爽快地让sb哥拿走10万元现金,对方也爽快承诺2周偿还)的话,在借款方不认账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起来就非常麻烦,出借人需要承担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即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例如:取款记录、见证人、录音录像等等。同时,出借人须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怠于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钱)的话,法律也是无法保护的。
2.出借人去世了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岳父借给“知名土豪”sb哥10万元,sb哥可能觉得岳父去逝了就不用还钱了,这种观点肯定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岳父对sb哥享有10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说,岳父去世后,其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sb哥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每年审理若干借款案件,只有口头借款协议的不在少数,借款人矢口否认,出借方要承担不小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书面形式把借款协议写清楚,避免生一肚子气经济还受到损失。
九、是时候买保险了?
不少人看了文章后心有戚戚,反观自己家庭承担重大风险的能力,恨不得马上去买保险。且慢,关于保险,你还应该知道这些内容。
1.保险到底是什么。《保险法》说的很清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医保只保最基本的诊疗。医保作为我国社会基本保障之一,特点是保障宽,小到门诊大到住院手术,都可以覆盖。但是医保的报销范围和比例都比较有限,且诊疗期间发生的自费药、进口药、ICU病房费、手术费、护理费、肾透析费等大多不在报销之列,简言之只报销基本的诊疗费用。此外,还存在异地报销的尴尬,就是当参保人员跨省医疗时,原则上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这也就是为什么文章中看病花费多而实际报销少,原因之一就是执行当地(黑龙江)的支付标准。因此,依照自身情况购买可以购买其他保险比如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险等。
3.不要轻信商业宣传。从法律角度讲,买保险就是消费者在建立一份保险合同,购买保险的时候,切莫听信任何天花乱坠的宣传用语,牢记无论什么样承诺不落到《保险合同》上都是白搭,只有合同上记载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当你拿到一份保险合同,会发现上面记载了所有你关心的事项,包括保障范围、理赔金额、受益人等等,剩下的就是你看这份保险符不符合你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