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何为连带责任,如何确定连带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由此产生几个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债务人为多个时,每个人都负有承担债务的义务,各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建立,是为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权利受侵的时候给予补偿和救济。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具备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对于同一个需要交付的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需要交付的标的的债务,会有多个债务人连带承担,即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三、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债的关系,就不存在民事关系,当然也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代理关系中,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