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行为原来属于贪污行为,现行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二者的共同点是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故意将国有资产或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参照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即国有(公共)财产,是指国有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国有单位的资产,国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是指依照法律判处罚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没收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财物。应当注意的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的,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只有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时,才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被私分的国有资产的数额较大,而不是指个人分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以10万元为起点。
截留国有资产账外暗中私分的,个人决定私分国有资产的,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领导或者部分成员的,应认定是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犯上述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的表述来看,这两种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刑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是因为这两种犯罪并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