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在自我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权利。其成立要件关系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申请,经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撤销权有如下要件:
1、债务人必须从事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法条的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行驶撤销权例如,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行为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对象。以财产为对象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对象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也就与债权人自身的利益没有冲突,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不以财产为对象的行为主要包括:(1)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2)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3)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4)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5)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如期得到满足或实现。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1)减少积极财产,例如无偿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免除债务;(2)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但是,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合适的价格,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也就无法主张撤销权。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4、债务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
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5、受让人或者是受益人主观上的恶意。
主观恶意是指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人还接受的心理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或者受益人名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就是说,受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知晓自己的行为会给债权人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会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对利益的取得也属于善意取得。这时,债权人就无法主张行使撤销权。换句话说,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