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首先什么人是具备了行医资格的人?根据我国医疗方面的法规,以前3种人应当认定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 其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再有,从事临床试验工作,还必须取得国家卫生与药品部门的特别认证、批准。
因此除以上三类人以外,其它从事医疗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都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还要说明一点,行政法规上的“非法行医”其调整范围应当不同于我国《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的范围。可以肯定地说,在我国,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的范围要比行政法规上的“非法行医”的范围要小得多。非法行医罪所针对的是行医人是否具有医学的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是实质上的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并非形式上的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非法行医的因果关系认定
由于非法行医均涉及到原有疾病、诊治过程与最终结果的关系,要判断诊治过程本身有无失误涉及到医学各科知识,专业性极强,需要医学专家的参与。此外,非法行医导致的不良后果与合法行医导致的医疗事故除主体不同外,其它方面大同小异,不良后果的发生都是由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因此在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失的判定标准应是一致的;另外导致的伤、病、残、亡的结果也最接近。所以,建议明确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仍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承担,在评定非法行医导致的人身伤害后果时,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并要求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时明确非法行医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非法行医行为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