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30%。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