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2)财产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3)可分享性,即商业秘密可能为多人所同时掌握。可能存在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持有人分别地、独立地掌握同一商业秘密,但他们之何并未(或尚未)发生横向关系,因此,自己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所有人。商业秘密的可分享性,使其不可能象有形财产那样转移所有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使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受到了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具体包括3种即: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