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职一年后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以其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3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中学任保安员,除没有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外,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6点。工作期间,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保险。张某曾多次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都被被告拒绝。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被告某中学离职。
2010年9月,张某向所在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给付双倍工资,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日超时加班费,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在校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没有聘用原告。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每日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原告没有加班,不存在加班费。社会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
【法斗士网分析】
1.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由于本案中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被告某中学离职,而在2010年9月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