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销售合同后一方并未履行合同协议,双方因定金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例简介】
2013年9月20日,董某与江某签订柑橘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江某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自产的柑橘40000斤出售给董某,价格为每斤0.9元,总价款为36000元,董某给付江某定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董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购买柑橘且经江某多次相邀均遭董某拒绝,致合同未能履行。后双方因定金退还问题产生纠纷,董某诉至法院,请求江某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
【法律分析】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的原告董某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本案中董某给付江某的定金已超出合同标的额20%,超出20%的部分(即7800元)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超过部分,可视为董某给付江某的预付款,应当返还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