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行诈骗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情简介】
2008年-2009年间,李某、周某、张某、莫某四人以绿源公司的名义,虚构建设养猪场等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骗取报名费,保证金等。之后四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答辩称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人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虚构项目,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被告人答辩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本案的合同都是以绿源公司的名义签订,是绿源公司的行为,但是四被告成立绿源公司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被被告人瓜分,并未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法斗士网分析】
以犯罪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就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