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疗产品的质量问题,刚刚做完手术的陈某某居然要再做一次手术,陈某某一怒之下将产品销售商和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2009年1月底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医院,经过医生检查后,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距骨开放性撕脱骨折、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等。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后,该医院对陈某某实施了腰椎骨折内固定手术,术后陈某某住院41天后出院。2011年2月22日,陈某某感觉原来做手术之处不适,不得不再次进入该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后诊断为椎体骨折术后成角畸形,内固定物断裂,医生建议进行了二次手术。陈某某以医疗产品质量有问题,将产品销售者和该医院一起告上法庭。
原告陈某某诉称两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其身体造成巨大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被告某医院使用的医疗产品存在明显缺陷,在正常使用期内在原告体内发生断裂,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不符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待,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规定的产品销售者责任。被告某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