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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联抗击新冠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
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问答

(第三期)

来源: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9日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关键时期。为引导民营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复工复产的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工作,市工商联律师志愿服务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归纳整理出疫情期间各类法律问题汇编,经市工商联筛选整合,编辑了疫情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法律问答,供民营企业参考。

一、企业能否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答:不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二、企业能否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感染非冠肺炎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不属于工伤。

四、在疫情期间,员工从事志愿活动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遭受其他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员工为了防控疫情从事志愿活动,属于参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如果感染了病毒或者受到了伤害,视同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以上解读由律师志愿服务员团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