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是指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或依靠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民事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为主权利,以债权存在为前提的其他权利为从权利。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
一、法律条文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将一并转让。但对于从权利转让的时间节点,因《合同法》未予以明确,故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转移占有之日起;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予以明确,依据第五百四十七条第2款:“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即债权转让后,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即使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
此外,《九民纪要》亦对此进行确认,依据第六十二条:“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转让文件的起草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故债权转让文件应包含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
(一)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系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受让事宜达成一致所签署的协议。当事人在起草债权转让协议时,需明确债权数额、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转让对价、转让时间等。具体为:1.明确双方共同达成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2.明确债权金额及产生背景,逐一列举债权文件(借款协议、借条等);3.明确债务人名称或姓名,有多名债务人时,需逐一列明;4.明确转让对价、转让时间;5.明确债权文件原件的保管与移交时间;6.完善其他合同条款。
(二)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通知系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必备要件。通知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由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作出。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债权转让关系;2.明确受让人名称或姓名;3.明确债权转让金额;4.完善其他与债权转让协议相关联的内容。
需注意的是,虽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但此时仍应注意与善意取得规定的衔接问题,即如取得从权利的第三人善意且不知情,则构成善意取得,应具有对抗受让人合法取得该从权利的权利;反之,不得对抗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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