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实践中,技术开发合同争议通常产生于权利归属不明导致的知识产权归属、技术秘密成果使用等问题。因此对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重点关注权属条款,明确技术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对于技术秘密成果的申请、使用、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委托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软件著作权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综上,技术开发合同的订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各方有约定的均以其约定为准。但如当事人忽视或放弃该项权利,则可能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使得权利归属或分配适用法律推定,由此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尤其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技术秘密成果使用等内容,避免后续出现权属纠纷。
以上解读由律师志愿服务团队提供,仅供企业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案例资讯之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