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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盟”的那些事

来源: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 刘宇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我们常常听到“加盟”这个词、看到关于“加盟”的广告、新闻,那么“加盟”是什么呢?这就不得不提到“连锁经营”这一概念。连锁经营,通常被定义为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以一定的纽带和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和商圈保护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大体上包括三种经营形式,包括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
      实践中普遍认为“加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将其定义为“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本文将对“加盟”——特许经营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解读。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往往不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合作,而是披着代理或合作经营的“外衣”为特许经营之实,以期避免法律法规的过多限制。但实际上,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非仅仅依据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而是依照合同约定内容、经营模式等要素判断双方之间的行为是否为“特许经营”。
      二、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且拥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目前法律实践中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若特许经营人不符合上述“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三、特许经营的备案及变更
      1.备案机关: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2.备案信息的变更:《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规定,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1)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经营资源信息;(3)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四、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6)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7)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8)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9)特许经营合同样本;(10)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2)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1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14)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还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特许经营合同之相关规定
      1. 合同形式及内容: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合同期限: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或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也就是说,如被特许人同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在3年一下,或者续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可以不受3年期限的限制。
      “蕲春县章氏珠宝店与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被特许人的章氏珠宝店已于合同中明确同意了一年的特许经营期限,章氏珠宝店要求周六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及更换或补发标签并要求续签两年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被终审法院认可。
      3.合同解除: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若未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被特许人是否有权在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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