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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

来源: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 刘静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企业的规章制度作用在于规范劳动者的行为,企业依法制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任何一名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其都应当遵守。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运营规范有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
      企业的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其必须是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内容合法"、"平等协商"、"公示"三个基本原则。
      “内容合法”即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不能与法、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相违背。比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写入对劳动者婚育的限制,996工作制都是属于违法的,即便劳动者同意,其也因为涉及违法而无效。
      “平等协商”即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需要通过民主的协商程序,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这是规章制度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
      提示:企业应保留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履行了相应民主程序的证据。
      “公示”即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
      提示:企业应保留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的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要承担未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1、未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中,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却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最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被认定违法。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违法无效,企业当然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等。
      2、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运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时应当人性化、合理化。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毫无疑问企业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同样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适格的履行职务、自觉维护遵守企业的劳动秩序、规章制度。但企业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企业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其惩戒行为将存在不予支持的可能。
      案例:(2020)沪02民终10692号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其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3月27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败诉。
      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因此,法院对本案所作评述,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所应遵循之原则,纵然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是其固有的权利,但其需要保持适度、具备人情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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