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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起诉股东追缴抽逃出资

来源:道信律师事务所 王恒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公司经营中股东抽逃出资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即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但之后股东或出资人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个人所有的行为。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而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不仅给其他股东、公司甚至是债权人带来了相关利益损失,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那么股东一旦抽逃出资,作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有资格起诉股东追缴抽逃出资呢?下面结合一具体案例予以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4年7月25日,被告乔某、麦某与黄氏两兄弟共4人合力筹建原告依力玛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乔某出资10万元,占出资额20%;麦某出资5万元,占出资额10%。同年7月27日,两被告足额认缴了全部出资。然而根据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永丰分社的两份进账单,在同月30日,原告分别向两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万元和10万元的支票两张。同日,两被告分别凭该两张支票从原告账户中转走了上述款项。
      2009年9月27日,原告依力玛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转账行为是两被告在抽逃出资,要求两被告补缴抽逃的出资。
      庭审中,两被告答辩称:原告依力玛公司已于2008年8月28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虽然至今还没有办理注销,但已经不在原址办公,已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公司的验资报告,两被告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原告在2009年向法院起诉,距2004年7月30日已五年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力玛公司虽处于吊销状态,但由于其尚未经过清算并注销的程序,法人资格仍未消灭,依法可以进行清理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具有适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从原告处取得涉案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法人财产制度,构成了抽逃出资的情形。故判决被告麦某、乔某分别向原告依力玛公司补缴抽逃出资款5万元、10万元及利息。
      三、法律分析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后,才能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是起诉股东追讨出资的适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时,公司有资格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股东追缴抽逃出资。
      3、公司追缴抽逃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股东的投资款即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基于出资而带来的股权。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意在保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保护公司财产的完整性,维护国家建立的公司法人制度,维护公司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股东一旦抽逃出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依然具有适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追缴抽逃资本,并且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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