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法规查询 >> 法律动态

具有同业竞合业务的股东能否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来源: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 王恒博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之一。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是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包括绝对知情权和相对知情权,这两种知情权的行使具有不同的法定条件。一是关于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其对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知情权,且无需说明目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该权利。二是关于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节中,公司股东并未被赋予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可见在知情权的审查当中,不能把公司账簿混同于一般的公司材料进行考虑。因公司账簿本身所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根据我国会计法,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这些账簿中记载并反映出大量更为详细深入的公司经营信息,所以该项查阅内容极容易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后将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因此法律特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法》对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理由也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做了列举性规定,所以查阅公司账簿的条件相对于其他材料会更为严格。

  那么作为具有同业竞合业务的股东能否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首先要明确同业禁止义务的人员不包含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所以我国立法将同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限定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然法律没有对股东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限制,那么股东就有权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而且在实践中,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往往是因为其已经对所成立公司的业务有所了解,或者已经对公司的某种行业有所涉猎,所以,股东从事与公司相同行业的情形较为普遍。

  其次没有“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属于相对知情权,该项权利的行使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第二,查阅目的需具有正当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四第八条又进行了列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因会计账簿和凭证是公司的核心财务资料,记载了公司日常经营信息,内含诸多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这些内容被无条件查阅,会损害公司利益,故对特定内容知情权的行使设定了立法限制,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具有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具有同业竞合的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只要公司有证据证明提起申请的股东正在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只要能够证明这个客观事实存在,就会被认定为不具有正当目的,而不论提起申请的股东的真实意图是什么,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允许同业竞合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此时,才需要进一步去说明自己的正当性目的。

  综上,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的情况下,具有同业竞合业务的股东能够说明具有正当目的的前提下有权书面申请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以股东具有同业竞合的业务拒绝查询,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时,公司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股东正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就会被认定为不具有正当目的。所以,具有同业竞合业务的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前提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解读由律师志愿服务团队提供,仅供企业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案例资讯之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