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法规查询 >> 法律动态

简要分析竞业限制之相关规定

来源: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 刘宇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商业活动非常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也就成为了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中也提出,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竞业限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如何界定,根据已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普通员工只有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后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属于企业为保护自有无形商业资产而纳入竞业限制人员。

  三、竞业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根据已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出二年的,超出二年的部分应为无效。

  四、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目前实践中,既有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按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也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同时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五、竞业限制的解除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若劳动者一直未主张解除,又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

  根据2020年7月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来看,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的,视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以下为人社部发布的案例(节选):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年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七、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各个企业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保护商业秘密也成为了一大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也作出了释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那么,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能否成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法公布相关案例的裁判精神来看,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性质并非完全一致。竞业限制主要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可受保护的利益,保密协议用于保护商业秘密。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表达出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那么这无法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十分注意以上要求,避免商业秘密得不当泄露。

以上解读由律师志愿服务团队提供,仅供企业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案例资讯之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