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逐渐得以保护,作为公司的普通劳动者如果不满意单位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和管理模式等,可以随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存在有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但是,董事长作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人们嘴上常说的董监高人员,是否可以辞职?辞职完之后是否可以“了事”?不履行相关的程序对自己是否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隐患?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可以辞职的,但是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需要召集和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有董事长主持,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且,公司如欲变更下述“(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还需要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仅担任董事长需要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在司法实践中,有太多的例子是董事长或董事在辞去职务后,公司并不予积极配合去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或者备案,导致已辞职的董事长、董事依然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最后不得不提起诉讼倒逼公司去做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查阅到的案例,针对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职,有的法院认为是需要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并不需要变更登记,法院不能代替或者强制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考虑到备案登记系属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在民事案由当中也仅是有变更登记纠纷,认为当事人不具有诉讼的案由和可诉利益,故而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综上,董事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出辞任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人数将不足法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长应当组织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补选,召开并参加股东会不仅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义务。如公司及各股东不同意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进行补选或者变更董事后,公司并不予以配合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已辞职董事长可以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举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依法提起诉讼。因为公司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不是主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拒不参加股东会,消极回避,其拖延消极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涉及公司外部问题的情况下,公司不予配合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的消极行为有变相强迫原告继续履职之嫌,违反了民法上的自愿原则。从权责一致角度看,如因公司原因而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或公司破产,个人投资、衣食住行和再次任职均受到限制,违反公平原则。否则,一般情况下对于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应当审查其能否通过公司内部治理解决,如是否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形成有效的决议,如不能变更、备案其有无其他内部救济途径?通过公司内部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治理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或者过多介入以防影响公司的自治权利。所以,董事长可以辞职,但并不是一辞“了事”。
以上解读由律师志愿服务团队提供,仅供企业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案例资讯之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